关于澳洲家庭法的10大误解(二)

误解三
“办理离婚的同时,才可以分配财产和商谈孩子抚养权。”

在澳洲,一旦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的状态,就可以开始对所有财产进行分配,并且商谈孩子的抚养权,并不需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通常只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就可以构成分居:

第一,双方不再有性行为。证据包括双方已经分床,分房睡。一方已经搬离原来的共同住宅。

第二,双方的经济已经分开。包括银行账户分开,收入分开存放,任何生活支出分开。

第三,双方的夫妻社会性行为被解除。比如一方或者双方向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告知分手行为。虽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开吃饭,分开洗衣服等。

上述的分居状态一旦成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立即进行分局后的安排。

上述的分居状态一旦满足一年,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提出离婚要求。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分居后拖延时间越久,越不利于双方对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界定和谈判。因此一旦出现分居状态,要么双方马上冷静处理后找律师将协议拟定解决争议,要么马上寻找律师留存证据为进一步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误解四
“只有澳洲永久居民和澳洲公民才可以在澳洲的法院提起离婚,分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诉讼。”

根据国际法和澳洲家庭法的规定,只要提交诉讼申请的时候,提请人已经在澳洲居住满12个月以上,就有资格在澳洲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的财产和孩子成长的主要发生地是澳洲,那么澳洲法院就极有可能根据最紧密联系地的原则受理案件。

误解五
去了家庭法院提起了诉讼,就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才可以结束。

我们经常遇到分手的双方本以为可以达成一致,而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的案件。殊不知,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命令下达之日起算)的一年之内不提请财产分配的,则之后再想提请,除非法院考虑(1)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存在,或者(2)有双方都同意共同再次提请诉讼的情况存在。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案件。

换言之,如果一方名下放了一大笔财产,用缓兵之计(扯大旗说大家好好说,不要上法庭)把对方拖到离婚后的一年都不提请诉讼,那么被拖方之后再想去法院就会难上加难。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去法院诉讼通常都是逼迫对方和解的最佳手段。95%的案件都能够在最后庭审前实现和解,从而避免了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的情形出现。

回顾一下:关于澳洲家庭法的10大误解(一)

http://bbs.tigtag.com/thread-38970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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