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立了也没用?!

隔壁老王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退休老人,原配过世后续弦了二太太,平凡而简单的生活在老王辞世后荡起了涟漪。根据老友的介绍,老公在辞世前就请律师起草了遗嘱并由律师见证签字。遗嘱内容:老王名下60%的遗产留给了一项孝顺又事业有成的大儿子,40%留给了一直细心照顾老王直至老王辞世的二太太。

这一决定引起了向来不务正业的小儿子的严重不满:

小儿子认为:他作为父亲的儿子,本应有权继承父亲的家产。而且一向游手好闲的他根本没有稳定收入,如果不靠父亲的供给他也根本没法过活。因此他向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递交了Family Provision Claim申请。原本和睦的一家就这样随着老王的离世而面临分崩离析。

法律小解析:

Family Provision Claim ,即 “遗产酌给请求” :是在已存在有效遗嘱(符合法律要求立遗嘱程序)的情况下,向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递交的关于对逝者遗嘱中财产分配提出不满的申请。

《2006年遗产继承法》第59条(The Succession Act 2006规定,如果你认为你是有权继承逝者遗产的人,但是却没有被分配到任何资产,且你认为逝者在准备遗嘱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你将来的需求(尤其是经济方面),你则可以向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递交该申请。

那么什么是“有权继承逝者遗产的人呢,根据《2006年遗产继承法》第57条(The Succession Act 2006规定:

  • 逝者的妻子或者丈夫;
  • 与逝者保持同居关系的配偶(其中也包括同性配偶);
  • 逝者的孩子(包括养子及养女);
  • 逝者的前妻或者前夫;
  • 曾经、或某一段时间内,全部或部分依赖逝者为生的,及逝者的孙子或孙女或者曾经某段时间内是和逝者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人;
  • 在逝者离世前曾和逝者关系密切的人。

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是在老王生前签署过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小儿子也还是有权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争夺遗产的权利。所以,安润律师行再次提醒大家:

  1. 身为被选中的遗产分配执行者,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向法庭申请不予代理,这样将由第二顺位遗产分配执行者执行,如果没有第二顺位遗产分配执行者或者其也提出合理的理由不能接受,则由法庭的相关部分接手分配的工作;
  2. 遗嘱一旦确立,也可以由满足本文提到的自认为有权继承遗产的人进行“遗产酌给请求”上诉;
  3. 如果申请不满足上述情况,例如:逝者生前没有法律任何的遗嘱、或者申请人身份不符合等,则不适宜提出这项诉求;

所以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安润律师行欢迎您来就具体形况进行咨询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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