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澳洲。跟老一辈移民不一样的是,新的中国移民和投资者不再限于夫妻老婆店的小打小闹,而是开始建立由资金,知识和商业经验等元素相结合的规模较大的公司。
与之相对应,我们的商业法律服务也从5年前以买卖小生意,起草审阅商业租约和特许经营合同为主,逐渐转化为替各类型华人公司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初创公司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提醒正在或者准备创业建立公司的企业家们,及时调整自身法务结构,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股东协议
我们经常被客户要求,直接给他们公司使用最好最全面的股东协议模板。因为这样既有保障又经济实惠。
虽然,我们律师行参考的协议模板均是澳洲最先进的法务软件所提供的,但是我们却无法直接将模板生搬硬套到每一个客户身上。这是由于每一个客户想要建立的公司构成,实现的经营目的以及经营的行业都是具有独特性的,而这样的独特性造成了股东协议内容的天壤之别。这就如同不同尺寸的脚必须穿不同号码的鞋子一样。
两个以上人或者实体一起开办公司,进行规模较大的公司,在开办前不签署股东协议,或者在公司规模和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不及时修改股东协议,都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
先讲一个简单的案例。这是一个结构简单的公司,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每个股东占50%,其中一个股东是公司的董事。但是这个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没有做任何的股东协议,董事也只是挂名,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由于花店生意一直不赚钱,两个股东的私人关系也因为某些原因开始恶化,作为董事的股东要求清盘和关闭公司,而另外一个股东坚决反对。真正经营的股东还拒绝交出公司账目和税务记录给作为董事的股东。双方僵持不下,生意更加无法进行下去,双方都损失惨重。造成这个恶果的源头就在于双方没有在最初开办公司的时候就把丑话说在前头——第一,如果两个各占50%的股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该如何处理;第二,如果一方要求转让股份,另一方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另一方不购买,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股份的价格又该如何确定;第三,股东投入股本后,是否要限制必须持股的时间;第四,如果要做出清盘和关闭公司的决定,需要通过怎样的流程;第五,公司账目必须如何保管,要查阅的基本流程是如何的。股东协议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关键点规定得越细致,在出现争议的时候,就越容易顺利地解决争议。上述的案件,在我行商业律师努力地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公司清盘关闭。
我们曾经处理的第二个案例,涉及到的双方,一方是中国一个即将上市的大型民营企业,另一方是其在澳洲设立的两个小型子公司。大型民企无视两个小型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企图低价强行购买小股东股份。我们所代理的小型公司的澳洲本地股东,向维多利亚州高等法院递交了要求大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份的要求。让我们非常吃惊的是,即便这样大型规模中国民营企业,居然在建立澳洲子公司前,都没有订立任何股东协议。本案中,双方在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价值等方面争辩和举证了非常长的时间。最后,在我行商业律师的细致谋划和不懈努力下,对方终于在最后一次谈判中妥协,并支付了两百多万的对价。而此时,双方各自的律师费都已达到几十万,更不用提在诉讼期间两个子公司的运作和母公司的上市进程都严重受到影响的情况。试想,如果一开始建立企业的时候,双方就拟定好股东协议,这样的巨大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未完待续——下一篇文章将跟您谈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