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究竟跟我们有多大关系

从电视剧到明星八卦,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那么什么是财产协议呢?一旦协议立好,就真的万事大吉了吗?协议可以随便签的吗?。。。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走进今天的解读。

家庭法范畴内的财产协议分为以下几种:

【婚前财产协议】

顾名思义,就是在注册结婚之前,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婚前财产,而签订的协议。一般协议包含签署时双方名下的全部资产。

**常见指数:5颗星**

【婚内财产协议】

则是指,在婚内双方为了阐明互相名下在婚姻内的财产划分,以防日后关系破裂而保护财产。

**常见指数:3颗星**

【婚后财产协议】

即夫妻关系破裂,分居开始后,可以由夫妻任何一方提出对于婚内财产进行划分,如果之前有过婚内或者婚前财产协议的,将以之前的协议内容为主。

**常见指数:5颗星**

知识小课堂:

  1. 协议中所列资产涵盖的越全面越透明,它的有效性和执行力越高;
  2. 协议一旦签署,需要非常充分的理由才可以推翻或变更(本文稍后会具体阐述);
  3. 协议签署完毕,只是法律程序上财产被划分,如有房产一类的不动产,则还需要去土地局进行更名;
  4. 协议一般是建议在双方商定且同意的基础上,由律师起草并且分别找律师见证签字之后方才生效;如果想要协议受保护性及公平性更高,可以去法庭做Consent Order;
  5. 如果收到对方准备好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定先请律师审查并讲解里面的条款,避免上面有任何隐藏的内容或者阐述不清楚的地方之后,才能由律师见证签字。见证签字的律师都有责任及义务为签字者解释整份文件。

协议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签好,就不会被推翻了吗?

根据家庭法第90条Family Act 1975,在以下情形下,法院有权搁置财产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1. 该协议的获得含欺诈因素(包含没被披露的重要证据)或者:
    • 本协议一方的当事人是出于、或关于为了骗取或击败一方债权人(们)的目的,或者不顾债权人(们)的利益的前提下签署协议;(这里的“债权人”也包括该方可合理预见的人并有可能合理的成为该方的债权人的人)
    • 该协议的一方是出于、或关于欺骗协议中另一方的同居人;或者为了达到在第90条的规定下,在任何可能的或未决的申请中,击败另一个人的利益,或在第90SL下的声明,与事实上的关系有关为目的的;或罔顾了他人的利益而签订了协议;
  2. 该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
  3. 在协议达成后,出现协议或部分协议不可行的情况;
  4. 自协议作出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婚内子女的照顾,福利和发展有关的情况),并且由于该重大变化,如果法院不将协议搁置,儿童或者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如第(2)款所定义的)将遭受困难;
  5. 在制定财产协议方面,协议当事人由于某种情况,其参与是不合情理的;
  6. 协议的第VIIIB条款下所涵盖的退休金利息的付款标志正在运行,且根据协议的该部分是没有合理理由而终止操作的;
  7. 该协议包括至少一项对于第VIIIB条款而言为不可分割利益的退休金的利息。

如有任何其他需要和我们进一步讨论的个人案件,欢迎随时致电1300 818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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