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秘密恋情中的事实关系

在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扩大了《家庭法案》的范围,包括事实关系在内,与婚姻一同被考虑。然而,一些人可能对情妇声称拥有伴侣一半财产感到担忧。在本文中,我们将使用Jonah v White 2012 48 Fam LR 562案例来讨论围绕事实关系定义的复杂性,以及法院在逐案基础上考虑确定事实关系的因素。

首先,《1975年家庭法案》第4 AA定义了事实关系为一对在真实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伴侣,考虑到关系的长短、共同居住、性关系、财务安排、财产所有权、子女抚养、公共声誉和共同承诺等因素。

此外,为了确定个体是否处于事实关系中,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关系的持续时间(通常应至少持续两年)、共同居住的性质、性关系的存在、财务安排和相互依赖的程度、财产所有权或使用、子女抚养和支持、关系的公共看法以及对共同生活的共同承诺。如果有人符合事实关系的标准,尽管与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已经合法结婚或与其他人处于另一事实关系,他们仍有资格寻求财产分配和/或配偶赡养。

根据这起涉及1992年至2009年秘密恋情的案例,白先生与三个孩子结婚,与琼娜女士保持着秘密关系。他们分别住在自己的家中。他们通常每两三周在琼娜女士的家或白先生的农场共度两三天。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他们才会在一起度过两周或更长时间,或者一起出国旅行。此外,白先生每月会在经济上帮助琼娜女士,但除此之外,他们的财务是分开的。法院认为根据家庭法案对事实关系的定义,他们的秘密恋情不符合家庭法案对事实关系的标准,因此琼娜女士被拒绝要求白先生的财产。

Jonah v White案中,法院的决定基于对真实家庭基础的不足。墨菲法官强调,由于关系的秘密性质、作为一对夫妻的最低社交活动、分开的住所以及在彼此生活中的有限参与,法院认为他们的联系不足以提出财产分配或配偶赡养的要求,尽管性关系长期存在且偶尔同居。

总的来说,Jonah v White案虽然提供了在涉及情妇的情境下解释事实关系定义的见解和一些建议。然而,由于这是一个由单一法官做出的决定,可能对其他家庭法院法官没有必然约束力,并且可能存在上诉的可能性。此外,一个法官对这一案件的解释可能与在不同情况下做出的其他案件决定不一致。因此,寻求法律建议至关重要,在Accuro Maxwell,我们的专业家庭律师团队能够在您独特的情况下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并就您案件的潜在结果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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